企业停产需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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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营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的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三)住所变更; (四)营业期限变更; (五)经营范围变更; (六)股东或者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七)股权(投资份额)转让; (八)企业注销。 工厂停工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应该公示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公示。 但工厂停工属于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通过媒体公告向债权人通知并送达债权人。

如果工厂关停是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那么就应该及时在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企业停业必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停止经营活动报告书;

(二)债权债务处理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申请企业停业的程序如下:

(一)投资者签署的《停建项目申请书》及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完税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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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要停产时,须填报停产申报表和申请报告,由企业主管局初审、市环保管理站审核、市环保局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停产的企业,必须向企业主管局和市环保局办理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停产的企业,需恢复生产时,要在实施恢复生产前十五日内向原申报部门申请恢复生产,经批准并办理备案后方可实施。企业扩大生产能力、更新工艺及设备、利用现有场地新上项目等,均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擅自停、开工生产或进行上述活动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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